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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571-2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又名贾曾用),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赵先俊人民陪审员  夏秀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