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吴旭钦与曾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旭钦,曾章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吴旭钦,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曾章泽,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吴旭钦与被执行人曾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旭钦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人人民币7080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金审 判 员 林荣杰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珍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