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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丽娜、冯胜利等与中山市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娜,冯胜利,中山市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80号原告:孙丽娜,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冯胜利,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丽娜,系原告冯胜利妻子,亦是本案原告。被告:中山市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东路18号陶欣华阁第3卡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6574367-4。法定代表人:梁文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红辨、李成芳,均系该司员工。原告孙丽娜、冯胜利诉被告中山市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佩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娜(亦系原告冯胜利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山市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红辨、李成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丽娜、冯胜利诉称:2009年11月25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中山市东区新村理想××房,购房总金额为358000元。签订合同后,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0年10月20日办理验收收楼手续。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9月5日之前为两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至2013年12月5日,两原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才办结出证。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合理支付违约金,被告予以拒绝。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每天75.18元向两原告支付从2013年9月5日起至被告履行第1项诉讼请求的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12月5日为7066.92元(75.18元/天×94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两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两原告实际收楼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720个工作日内(即2013年9月5日之前)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但被告最终于2013年11月18日办理上述手续,迟延天数为74天,故被告应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两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563.32元(358000元×0.21‰×74天)。被告中山市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孙丽娜、冯胜利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孙丽娜、冯胜利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563.3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