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梁玉珠、黄伟锋与李文怀、姚国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珠,黄伟锋,李文怀,姚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梁玉珠,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申请执行人黄伟锋,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被执行人李文怀,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被执行人姚国宝,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申请执行人梁玉珠、黄伟锋与被执行人李文怀、姚国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终字第12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终字第129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启炉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