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3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骁与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骁,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668号原告李骁,男,1981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同军,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崴,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546号。法定代表人李时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帅,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本院受理原告李骁与被告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骁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骁撤回起诉。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旻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