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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8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合区瓜埠镇柳庄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光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兴,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岔路口。法定代表人乔刚,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调解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此外,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浩冬执 行 员  王锦鑫执 行 员  葛友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范长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