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水秀与方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水秀,方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65号原告高水秀,女,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创彬,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琴,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水秀诉被告方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水秀以其与被告方小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方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水秀对本案被告方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高水秀负担。审判员 王秋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