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大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彦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423号原告上海大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简瑞兴。委托代理人严亚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萧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彦杰,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北松公路***弄***号,余不详。原告上海大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287元及因延迟缴付而产生的违约金。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大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