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河北百喜利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唐县服务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百喜利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唐县服务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河北百喜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凯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唐县服务区。负责人尹民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百喜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保定市利和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唐县服务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百喜利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喜利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百喜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8元,减半收取4599元,由原告河北百喜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峻涛审 判 员 刘宗义代理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