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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1928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廷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