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1928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廷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