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胡某。诉讼代理人:岑明华,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怡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