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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仲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吉建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建学,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仲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吉建学,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号郦景豪庭*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72********。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神州明珠酒店845号。法定代表人张泳光,该公司董事长。吉建学与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6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建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执行中,因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西中执仲字第0012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陕西省军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变更为陕西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21层12101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吉建学名下,并向相关协助执行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吉建学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63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