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正林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林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正林,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行贿,于2014年4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辩护人何俐,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正林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被告人曹正林及其辩护人何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开发周口市育新商业街项目工程中,为了违规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曹正林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古某某(另案处理)谋划后,分别于2006年至200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让高某某给时任周口市规划局局长张某某送现金四次,共计人民币十万元。2、在承建周口市育新商业街项目工程中,为了违规获取川汇区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返还,被告人曹正林伙同高某某、邹某某、古某某谋划后,被告人曹正林分别于2007年春节、中秋节先后两次给时任川汇区区委书记的杨某某送现金两万元;高某某分别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及2006年杨某某搬家时、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给时任川汇区区委书记的杨某某送现金五次,共计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正林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正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经被告人曹正林的手行贿的数额只有两万元,犯罪行为较轻,被告人曹正林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被告人曹正林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在开发周口市育新商业街项目工程中,为了违规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曹正林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古某某(另案处理)谋划后,分别于2006年至200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让高某某给时任周口市规划局局长张某某送现金四次,共计人民币十万元。2、在承建周口市育新商业街项目工程中,为了违规获取川汇区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返还,被告人曹正林伙同高某某、邹某某、古某某谋划后,被告人曹正林分别于2007年春节、中秋节先后两次给时任川汇区区委书记的杨某某送现金两万元;高某某分别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及2006年杨某某搬家时、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给时任川汇区区委书记的杨某某送现金五次,共计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曹正林于2013年11月25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6月16日退缴检察机关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正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董某的证言,周口市规划局工程档案材料,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张某某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周口市育新街建设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广东省河源市兴源投资开发公司周口分公司缴纳地税情况复印件,河源市兴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分房说明、附件、受让土地资料、工商资料,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反贪局关于被告人曹正林涉嫌行贿的投案自首证明材料一份,被告人曹正林向检察机关院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书证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正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正林在被立案前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可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正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曹正林退缴到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的非法所得款伍拾万元由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