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钢与倪舟洋、马彬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倪舟洋,马彬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李钢。被告:倪舟洋。被告:马彬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钢与被告倪舟洋、马彬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钢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李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杰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