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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钢与倪舟洋、马彬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倪舟洋,马彬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李钢。被告:倪舟洋。被告:马彬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钢与被告倪舟洋、马彬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钢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李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杰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