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夏建国与罗楚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国,罗楚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夏建国。被执行人罗楚玺。本院在执行夏建国与罗楚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安乐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德军审 判 员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岳文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钟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