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无锡汇光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伊斯达尔金刚石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汇光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伊斯达尔金刚石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无锡汇光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光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3-5地块五号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卢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庆(受汇光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洁(受汇光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伊斯达尔金刚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达尔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东59号。法定代表人崔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尚志(受伊斯达尔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陈震南(受伊斯达尔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光公司诉被告伊斯达尔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光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光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伊斯达尔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汇光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力军审 判 员 舒秀琴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