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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二再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浩月与栾如珍、王俊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栾如珍,韩浩月,王华,王俊华,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再终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如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浩月。原审被告:王华。原审被告:王俊华。原审被告:王敏。原审原告韩浩月诉原审被告栾如珍、王华、王俊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韩浩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1)六民二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栾如珍、王华、王俊华、王敏不服,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六民建第00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本案过程中,韩浩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与起诉,栾如珍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韩浩月申请撤回上诉与起诉,申请再审人栾如珍申请撤回申诉,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韩浩月撤回上诉;二、准许韩浩月撤回起诉;三、撤销本院(2011)六民二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四、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五、终结本案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项 军审判员 何国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祁春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