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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健与牛书芝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健,牛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张健,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牛书芝,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宝东,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健、牛书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健、牛书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6月29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健一次性赔偿牛书芝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拖车费、修车费、车牌费合计3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张健、牛书芝就此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路汉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