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商辖终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无锡智闻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无锡智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商辖终字第0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第5层501-506室。法定代表人:黄常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智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清源路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D402号。法定代表人:陆元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都市报)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智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辖初字第0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智闻公司与南方都市报公司签订《多媒体智能售报机购销合同》1份,其后又于2012年9月19日签订《多媒体智能售报购销补充合同》1份,约定智闻公司根据南方都市报提供的刷卡模块为其定制购买各种型号的多媒体智能售报机,合同总价6634000元。上述两份合同均在第11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中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各自所在地法院受理,即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智闻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区,该地属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南方都市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南方都市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注册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智闻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各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智闻公司与南方都市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应视为双方合意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选择法院确定、单一,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即智闻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