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樊行国与章丽娟、陈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樊行国,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鸿飞,男,汉族。被告章丽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行国与被告陈鸿飞、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行国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鸿飞、章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行国撤回对被告陈鸿飞、章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樊行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