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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樊行国与章丽娟、陈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樊行国,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鸿飞,男,汉族。被告章丽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行国与被告陈鸿飞、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行国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鸿飞、章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行国撤回对被告陈鸿飞、章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樊行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