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钟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钟康。被执行人:周亮。本院在执行钟康诉周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