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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钟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钟康。被执行人:周亮。本院在执行钟康诉周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