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台登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黄芳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登字第1-1号申请人:黄芳美,1962年1月21日。申请人黄芳美以“太平山69”船的所有人吴国尧、罗友德、罗华福、张金宝、冯继南、陆军华、粱井华、陆正才等拖欠其油漆款200130元为由,在本院发布拍卖“太平山69”船公告期间,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太平上69”船拍卖款中受偿油漆款200130元,并提供了本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芳美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芳美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黄芳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