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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终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苏显成与张友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友纪,苏显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纪,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苗春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尉迟立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显成,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友纪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友纪又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友纪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友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张友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玉军审判员  吕爱来审判员  欧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宇琪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