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熊×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11163号原告熊×,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被告魏×,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熊×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范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我在家人挟持下,与被告打了个照面没说上一句话,双方父母就忙着定亲,刚接触就开始矛盾不断,因父母要脸面,不允许退亲,于1989年11月在双方父母胁迫,包办了���婚并同居一起生活,同年12月份领取结婚证,婚后我于1990年8月20日生育儿子魏宏伟,1994年7月27日生育女儿魏宏娟,现儿子、女儿已经成年,儿子已经上班可以独立,女儿现在就读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大一。多年来,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来维护这个婚姻,总想着把这个家庭弄好点、和睦些,结果都是徒劳,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和,根本没有过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无理取闹,没事找事,并以赌博为荣,屡教不改,并常常唯恐家庭不乱,在家里经常制造分裂,对待家庭问题常用冷暴力实施,夫妻之间感情根本不存在,早已破裂,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了,也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任何可能了。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2006年在老家盖楼房一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两层建筑,估价约100000元,同年在我弟弟熊晓春出资购买烧酒巷村18号的院子里盖了一排(小4间)房,大约50000元左右(包括家电所有的物件),我名下存款有65000元,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和工资大约60000元左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离婚,同意做和好工作。经审理查明:熊×与魏×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9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8月20日生育一子魏宏伟,1994年7月27日生育一女魏宏娟,双方婚后感情尚可。现熊×以魏×有家庭暴力及赌博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魏×离婚。魏×表示其与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熊×与魏×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深厚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情尚未破裂,且魏×同意做和好工作。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建立和睦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范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凤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