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冬磊与淄博派乐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磊,淄博派乐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杨冬磊。被执行人淄博派乐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黄萍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冬磊与被执行人淄博派乐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派乐丁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单保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