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行非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庞玉奎城建行政非诉程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庞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行非审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7175040-8。法定代表人滕兴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天凌,男,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玉奎,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先伟,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裁决(2013)第3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0年12月6日,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城口县太和场片区旧城改造向城口县交通局核发了城拆许字(2010)0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13年10月14日,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申请人城口县交通局的申请,经调解无果后,按照法定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庞玉奎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送达了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裁决(2013)第3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而被执行人庞玉奎收到该行政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致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裁决(2013)第3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搬迁义务。本院认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城裁决(2013)第3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程序合法,并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城裁决(2013)第3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行政决定。二、本案执行交城口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明富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李定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