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陈勇贵与孔服飞、黄位梅民间借贷纠纷13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贵,孔服飞,黄位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陈勇贵。委托代理人林闻娥。被告孔服飞。被告黄位梅。原告陈勇贵诉被告孔服飞、黄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瑞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贵的委托代理人林闻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服飞、黄位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被告孔服飞因欠银行信用卡费用被抓,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信用卡费用。原告在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孔服飞的信用卡,帮被告孔服飞偿还了信用卡款项。被告孔服飞承诺两天内一次性还清借款,但至今未还款。另因两被告属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位梅也清楚被告孔服飞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两被告实际还款日止。两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被告孔服飞写下借据:本人孔服飞今借陈勇贵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还本人光大银行信用卡用),两天内一次性还清。当天,尾号为2742的银行卡向尾号为7169号的银行卡转账107647元,向尾号为0944的银行卡转账111965元,之后,被告孔服飞无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另经本院到广州市公安局金洲派出所查询孔服飞的户籍资料,显示孔服飞的婚姻状况为离婚。本院认为,从被告孔服飞出具的借据以及原告庭上的陈述,可得知原告与被告孔服飞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该切实遵守和履行。被告孔服飞向原告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欠款,现因被告孔服飞不履行还款义务,引发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孔服飞偿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孔服飞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以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要求被告黄位梅对孔服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根据本院前往被告孔服飞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孔服飞的婚姻状况为离婚,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黄位梅对孔服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服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勇贵清偿欠款200000元并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孔服飞实际还清欠款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勇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孔服飞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