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冯启乐、何雪英与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启乐,何雪英,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33号原告:冯启乐,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何雪英,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冯启乐,身份情况同上。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程军。原告冯启乐、何雪英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兼原告何雪英的委托代理人冯启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启乐、何雪英诉称:我们于2000年1月向被告购买了白云区西槎路某号房屋,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但被告却未能按合同要求为我办理房产证,我于2011年诉至法院,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2011)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协助为我们办证。之后我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在办证过程中,房管部门告知被告一直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我催其交纳,但被告拒交,未能办到房产证,我只能先行垫付方能取得房产证。为追讨土地出让金及房屋契税,我于2013年诉至法院,(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8号判决书亦明确阐明:原告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及房屋契税应属我与同德分公司之间的买卖交易需补交的地价税费,即应由被告白云公司承担。同时,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时,房价里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我向被告追讨土地出让金和房屋契税合情合理,另外,因我尚欠被告购房余款6900元,我同意在诉请款项中予以抵扣,即24435.72元-6900元=17535.72元。综上所述,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支付我垫付的国有土地出让金23724元,房屋契税711.72元,合共24435.72元,扣除我欠缴的购房余款6900元,尚需向我返还17535.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白云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8日,两原告(乙方.买方)与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同德分公司(甲方.卖方,下称“同德分公司”)签订《房地产认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某号房,建筑面积为49.2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38000元;付款方法:首期42800元于签订认购合同书时付,第二期40000元于2000年4月30日前付,第三期27600元于完成第九层框架时付,第四期20700元于工程全部完成交付使用时付,第五期6900元于发房产证时付;甲方应于2000年9月/日前将该房地产建成并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甲方应于2001年9月/日前为乙方办理领取《房地产证》的手续;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属甲方的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该房地产办理公证、《房地产证》等手续时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备注:补充、免收税费……。据(2008)云法民四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05年5月30日,白云区西槎路565、567号首至三层的权属人登记为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村民委员会。……另查,同德分公司原系广州市白云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001年3月8日,同德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就此填写《企业(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申请注销理由”一栏中注明“总公司要求撤销分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在“隶属企业(公司)的审查意见”一栏中注明“同意同德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债权债务由白云区城镇开发总公司承担”,并加盖公章。同德分公司于2001年3月22日登记注销后,广州市白云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名称为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2001年6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村民委员会停止运作,并成立了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经济联合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据(2011)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30号调解书载明:……一、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经济联合社协助冯启乐、何雪英办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恒德苑B幢C201房(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某号C201房)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冯启乐、何雪英负担……。2001年3月19日,白云区同德村民委员会缴纳了白云区西槎路565、567号4-9层的土地出让金690190元。2005年4月27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向市场管理处(土地开发中心)发出《关于协助查询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的函》(穗房交登(业务)函【2005】1573号)的函件,内容为现有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村民委员会位于白云区××××号的房地产申请办理确权手续。该宗地已签订穗国地出让合【1995】2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请贵处核查回复土地使用人是否已履行《出让合同》并交齐土地出让金。同年4月29日,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作出《关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项目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的复函》,内容为该项目用地单位是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村民委员会,已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047916元,已全部缴清。截止到2000年10月1日,冯启乐、何雪英向被告白云公司支付了前四期购房款共计131100元,尚欠6900元。2013年1月5日,两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白云公司及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经济联合社【本院以(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8号立案受理】,诉讼请求为1、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经济联合社向两原告支付代垫的国有土地出让金23724元、房屋土地契税711.72元,合计共24435.72元……。2013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驳回两原告要求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经济联合社向两原告支付代垫的国有土地出让金23724元、房屋土地契税711.72元的诉讼请求。据该判决查明:……原告出示以下证据拟证明原告代同德经济联社垫付国有土地出让金23724元及因该出让金产生的契税711.72元:1、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CJ12951990):缴费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村民委员会、执收单位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国土出让交易补地价收入23724元。2、2012年2月18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示出具的涉案房屋的契税完税证【(2011-1)粤地9800663694号】,内容为纳税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村民委员会,税目契税,计税金额23724元,税率3.00%,实纳金额711.72元。两被告对原告付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另据该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费用应属原告与同德分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需补交的地价和税费,即应由被告白云公司承担。且同德经济联社不是涉案认购合同的相对方,故对原告要求同德经济联社直接清偿上述代垫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房屋土地契税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向被告白云公司主张。至于被告白云公司认为涉案房屋是同德经济联社开发的,应由同德经济联社承担上述费用的抗辩理由,因被告白云公司与同德经济联社的合作关系与本案的购房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白云公司可在承担上述相关义务后,依法另案追偿……。现被告白云公司至今未有向两原告支付涉案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两原告遂诉至本院成讼。审理中,两原告同意将尚欠的购房款在主张的土地出让金与土地契税中扣除。以上事实:有土地出让金发票、契税完税证、认购合同、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收据、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原告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费用应属两原告与同德分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产生的税费,即应由被告白云公司承担。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认定被告白云公司是应向两原告返还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费用的承责主体,但被告白云公司至今未有履行上述返还义务,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白云公司就代垫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共计24435.7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两原告自愿在上述费用中扣除欠付的购房款6900元,属处分已方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白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抗辩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冯启乐、何雪英代垫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共计24435.72元(已付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元,由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静楠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萍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