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欣国与崔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国,崔春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833号原告张欣国。委托代理人周晓松。被告崔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国诉被告崔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欣国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6元,由原告张欣国负担。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