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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龙鸿与张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龙鸿,张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杜龙鸿。被告张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龙鸿与被告张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龙鸿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禹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本田CRV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杜龙鸿所有的本田CRV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二、冻结被告张禹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珂审 判 员  董志刚代理审判员  闫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