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龙鸿与张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龙鸿,张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杜龙鸿。被告张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龙鸿与被告张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龙鸿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禹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本田CRV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杜龙鸿所有的本田CRV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二、冻结被告张禹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珂审 判 员 董志刚代理审判员 闫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