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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31号申请人段某甲。被申请人段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段某甲诉被申请人段某乙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段某甲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段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