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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x与被告单x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单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朱x,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单x,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单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朱x负担。审判长  周新琦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