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x与被告单x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单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朱x,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单x,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单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朱x负担。审判长 周新琦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