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庄立申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立申,陈富省,孙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庄立申,男,1964年0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富省,女,1950年0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源,女,1980年05月0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庄立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平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庄立申、陈富省、孙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庄立申在借款期间,于2011年07月27日用位于平邑县地方镇丰山村地庞公路南孙源名下的房产一套作为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平邑县地方镇丰山村地庞公路南孙源名下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平村镇房字第:15040XX**号)。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租赁、买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纪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现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