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赛民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泓峣与闫利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赛民初字第01486号原告李某甲,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闫某某,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光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7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1981年4月14日生下儿子李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又与父母同住,双方偶有争吵,但没有太大冲突,感情一般。后来双方性格不合显露出来,被告性格暴躁,骂人甚至动手打伤原告。被告还多疑,总怀���原告在外沾花惹草,经常翻包、查手机等,还到原告单位吵闹。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冷战近15年,被告还赌气不参加原告母亲的追悼会。特别是退休以后,被告每天吵闹,原告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还做过两次大手术,需要静养,而被告故意发出噪音,原告病情日益加重。双方十几年来分居度日,没有夫妻生活,原告去年六月搬出了家。原告也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一直协商未果。鉴于上述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闫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从小就认识,婚前相处时间很长,恋爱三年以后才结婚,感情一直很好,原告送给被告的礼物、写给被告的信被告都一直保留到现在。关于原告说的骂人、打人,并不是事实,夫妻日常生活中难免有一些磕磕碰碰,吵架也都���因为一些小事,这么多年家庭事务都是被告承担。原告身体不好,被告一直关心他、照顾他。被告也不认可原告说的性格不合,双方性格互补,生活得一直很幸福。夫妻间吃醋也是正常的,虽然有人说过原告有外遇,但被告还是相信原告的。原告性格内向,被告有事都想和原告沟通,但原告保持沉默,沟通不成。被告也尽到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追悼会没参加是因为原告没有事先说,临时告知被告,来不及请假。原、被告退休以后,被告被学校返聘了,基本一天都不在家,没有原告诉状中所说每天都折磨他的事。原告诉状中说我们15年来没有正常夫妻生活也和事实不符。综上,被告自觉自愿为了原告做了很多,这是有感情的婚姻,况且双方年纪也大了,身体都有病,原告是被告唯一的亲人,应该互相关爱,共度晚年,儿子现在刚结婚,也需要双方共同扶持。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想继续好好过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1年4月14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已成年。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一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现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庭审时被告称双方以前还有一套住房,2007年由原告卖掉,原告卖掉房子的行为未与被告商量,被告也未签过卖房合同,卖房款二十余万元都由原告掌握,被告没见到;另外还有别克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对此原告称过去确实卖了一套房子,卖价19万元,已经全部用于还外债,因原告曾向沈某某借款8万元,利息3万元,向白某某借款8万元,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卖房所得还不够还债;别克轿车也在2013年卖掉,卖价4万元,用于原告离家后租房等生活费用,已经花完。被告认可原告用卖房款还给了沈某某8万元,但利息是2.4万元,认可还给白某某8万元,还给张某某1万元,应当剩余1.4万元。以上事实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共同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已成年。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达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同时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因此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在今后共同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多沟通,共同协商处理好家庭事宜,夫妻关系能够改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光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