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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梁海伟与常加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伟,常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梁海伟,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淮阳县。被执行人常加法,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淮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二О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淮民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О一三年六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加法及常加法之妻徐其霞名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常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