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珺、高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张珺、高良,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王志华,男,汉族,住榆阳区。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神木县。被告张珺、高良,男,汉族,住神木县。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被告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本院在审理王志华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珺、高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