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民一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侯继林与范继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继波,侯继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继波,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增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继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胜海。上诉人范继波因与被上诉人侯继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继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增强,被上诉人侯继林委托代理人杨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朱大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