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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商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峰净化材料厂与上海佳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峰净化材料厂,上海佳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前商初字第0114号原告无锡市金峰净化材料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唐明路***号。投资人余文明,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红(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佳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南宅村。法定代表人矫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金峰净化材料厂(以下简称金峰材料厂)诉被告上海佳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季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峰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曹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季金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峰材料厂诉称,佳季金属公司结欠其保护膜货款21239.92元,请求法院判令佳季金属公司支付欠款21239.92元。被告佳季金属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金峰材料厂与佳季金属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2012年1月,金峰材料厂向佳季金属公司开具了总额为11340.5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2011年11月19日送货,货款请汇本开票账户内”。2012年6月27日,佳季金属公司转账支付金峰材料厂货款11000元。2012年6月28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8月18日,金峰材料厂又分别向佳季金属公司提供保护膜10747平米、1130平方米、6992.5平方米,共计价款16954.62元。2012年10月20日,金峰材料厂开具给佳季金属公司总额为16954.62元的增值税发票。2013年5月18日-2013年6月10日,金峰材料厂分6次向佳季金属公司提供保护膜共计23560平方米,计价款25444.8元。上述货物均佳季金属公司田某、崔某确认签收,并由相应的送货单存根及快递凭单相佐证。佳季金属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与2013年5月23日,电汇支付金峰材料厂货款15000元与6500元。2014年5月15日,金峰材料厂以佳季金属公司结欠其加工款21239.92元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存根、增值税发票、汇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金峰材料厂向佳季金属公司提供保护膜,佳季金属公司接受并支付了部分价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佳季金属公司尚结欠金峰材料厂合同价款21239.92元的事实,有相应的送货单及汇款凭证在卷佐证,佳季金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对金峰材料厂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金峰材料厂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佳季金属公司应在金峰材料厂收到货物时支付价款。综上,对于金峰材料厂要求佳季金属公司支付欠款21239.9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佳季金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金峰材料厂货款21239.9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佳季金属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蕾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