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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三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牛毅与罗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毅,罗贵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00195号原告:牛毅,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罗贵鹏,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牛毅诉被告罗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楠(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晓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毅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牛毅承担。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李晓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向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