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崔修章与张永海、王洪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修章,张永海,王洪楠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崔修章,农民。被告张永海,农民。被告王洪楠,居民。原告崔修章与被告张永海、王洪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修章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修章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修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崔修章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