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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崔修章与张永海、王洪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修章,张永海,王洪楠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崔修章,农民。被告张永海,农民。被告王洪楠,居民。原告崔修章与被告张永海、王洪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修章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修章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修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崔修章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