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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广生与崔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生,崔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生,又名王四儿,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陵川县附城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崔保顺,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陵川县附城镇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广生申请执行崔保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广生要求强制执行标的额为81947.97元。经查被执行人崔保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现仍在服刑期间,儿子也被判刑,现也在服刑期间,其妻一人在家,靠种地生活,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崔保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2)陵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赵书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靳石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晋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