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张某,男。被告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