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商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潘军、薛冰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潘军,薛冰玉,薛良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11号。负责人邱洁华。被告潘军。被告薛冰玉。被告薛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告潘军、薛冰玉、薛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建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佳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