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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商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潘军、薛冰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潘军,薛冰玉,薛良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11号。负责人邱洁华。被告潘军。被告薛冰玉。被告薛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告潘军、薛冰玉、薛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建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佳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