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腊梅申请执行聂成彬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腊梅,聂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张腊梅,女。被执行人聂成彬,男。本院在执行张腊梅申请执行聂成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664.97元、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给付4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聂成彬暂无履行能力,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