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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66-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21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深圳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66-690号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吴雪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汪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宗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柯磊,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五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十五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二十五案共计12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