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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岑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莫斌荣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斌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岑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斌荣,男,39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归义镇。辩护人覃小勇,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嘉倩,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斌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斌荣及其辩护人覃小勇、李嘉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6日,被告人莫斌荣驾驶粤WB27**小型普通客车沿岑溪市归义镇新圩街由岑罗二级公路往归义镇政府方向行驶,8时30分行驶至岑溪市归义镇罗平39号门前路段时,车辆与横过道路的周某东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周某东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莫斌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莫斌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斌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覃小勇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斌荣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即报警,是自首,同时又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应得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人莫斌荣驾驶粤WB27**小型普通客车沿岑溪市归义镇新圩街由岑罗二级路往归义镇政府方向行驶。8时30分许,行驶至岑溪市归义镇罗平39号门前路段时,右前方停放1辆货车,在没有确保安全以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超越前方车辆时,与横过道路的儿童周某东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周某东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莫斌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斌荣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斌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粤WB27**小型普通客车(系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岑溪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据保存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赔偿凭证、证人陈某明、周某德的证言、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莫斌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斌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斌荣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莫斌荣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斌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覃小勇提出被告人莫斌荣有自首情节和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分别予以从轻和酌情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据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覃小勇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莫斌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缓刑条件,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莫斌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斌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果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