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民一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960号原告张玉琴。委托代理人钱钧,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坤,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富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伟芳,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玉琴与被告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琴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坤、被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伟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琴诉称:原告曾借款50万元给案外人桑明华,但桑明华一直未能归还。2013年3月10日,案外人付典俊(甲方)与桑明华(乙方)、被告开发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含付蓉、万小海、陈义德、张玉琴、王丽君等人借款)3134000元,乙方为此将其对丙方的债权3134000元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丙方与甲方另行协商债务偿付时间和利息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丙方债权应做相应扣减;各方同意,债权转让后,甲方不再向乙方追索债务。同年4月30日,经原告同意,桑明华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转由被告承担。同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借款50万元给被告。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入账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的50万元的收据,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原来同桑明华之间的所有借款收据都还给了桑明华。现被告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还款的能力。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万元。被告开发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玉琴返还借款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