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5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吴建与重庆洛提斯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重庆洛提斯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139号原告吴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春,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洛提斯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啸天,重庆洛提斯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与被告重庆洛提斯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