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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啊弥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华、颜小燕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县啊弥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华,颜小燕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啊弥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德化县。法定代表人陈荣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华,男,住德化县。被告颜小燕(雅藏茗茶经营者),女,汉族,安溪县人,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啊弥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华、颜小燕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所诉主体不明(刘国华身份情况)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