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潘希文诉李明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希文,李明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潘希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希文与被告李明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希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希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希文承担。审判员 汪克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阚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